一、父母出钱给子女买房属于什么财产
首先,在子女步入婚姻殿堂之前,若父母全数承担了购房所需全部费用并将房产登记在出资一方子女名下,那么该项房屋将被认定为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其次,如果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父母仅仅支付了房屋的首次付款且将之登记在出资一方子女名下,但婚后需要夫妇两人共同偿还贷款,那么在面临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倾向于把房屋判予登记方所有,要求其继续承担剩余的贷款还款责任。
然而,对于婚内共同承担的贷款部分,包括贷款本金及利息,以及由此而爆发的增值部分,则应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合理的补偿;
再次,倘若在婚后阶段,父母全额承担了子女的购房所需费用,并且将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双方事先已有明确约定,即依照所签署的相关协议执行,反之,若无书面或是口头形式的协商记录,则可以被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借贷行为,从而成为家庭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父母出钱付的首付夫妻购房产权归属如何确定
关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支付购房首付款之相关法律规定如下:若婚后有一方父母全额或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首付款,且该房产登记于支付首付款一方子女名下,离婚诉讼中法院将判定该房屋作为单一所有权人归属争取首付款的父母一方,同时,房产的另一半配偶在离婚案件中无权请求对上述住宅进行共有产权分割;反之,若婚后一方父母仅支付了购房首付款,而后续的贷款由夫妻双方以各自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并且该房产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那么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双方需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产权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孩子结婚之前,如果亲生父母全额购买房产并将其登记在出钱的那个孩子的名字之下,那么这个房子就被视为该孩子的个人资产然而,如果亲生父母只支付了房子的首付款项并且仍然将之登记在出钱的那个孩子的名字之下,之后他们和他们的配偶共同偿还贷款,那么当婚姻关系破裂而需要进行家庭财产分割的时候,一般的审判方式是把房子判给登记的那一方,但是仍然要求登记那方对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以及房子增值的部分做出相应的补偿同样地,如果亲生父母在孩子结婚后全额购买房产并将其登记在出钱的那个孩子的名字之下,但是没有明确的书面协议规定这笔款项的性质,那么这个房子就会被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借款,因此也应该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