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房产卖后再开公司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的房产所有权归属方面,若此时由某一方独立付款全额置产且将权属正规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则此房产恬然归属于注册表中的出示人所有,此后无论何时售卖处置房产,其所得利益依然专属以注册人为唯一收益方,并不纳入双方婚姻关系中所涵盖的夫妻科索沃共同财产范畴之内;
反之,若在婚前由某一方支付首付,并且按照法定程序将不动产权利明确登记在特定一方个体名下,然而在婚后却是由另一方与之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在这对夫妇面临拆散分离之际,他们夫妻二人共同承担的偿债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都应归结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依法裁决的过程中完全可以将其作为可供分配的标的物进行公平评估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前房产卖掉后的钱再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对于婚前房产售出所得之资金再度购买新房是否归属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问题,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假设在您与配偶步入婚姻殿堂之前,已然完全承担了解决房屋产权的费用,之后卖掉原有的住宅并利用所得之款项在婚后购置新的住房,在此种情况下,我们通常将该新建住宅视为您和您的配偶所共有的财产。原因在于,婚后所购置的物品通常会被视为两人的共同财产。
然而,若原来的婚前房产由您个人支付首付款,然后出售整个房产,再将大部分资
金用于偿还原屋贷,且剩余资金再度购买新的房产,则此新购物业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您个人的资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对于婚前购买的房产出售所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建立公司这一行为,如果该房产原本属于某位人士全额购置且已在个人名下进行了登记,那么此时所有所得以及后续的再投资都应当归属于这位人士所有,视为其个人财产;反之,如果虽然是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并将房产登记在某一方名下,但是婚后双方共同
承担了贷款还款义务,那么在此情况下,共同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增值部分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而对于用这些财产进行的再投资公司也应该被纳入到共同财产的范围内进行考量。